重點串講(二):2020年山東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“債權”知識點
債的概述
一、債的概念與特征
債的概念
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(chǎn)性民事法律關系。
在債的法律關系中,當事人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,稱為債權;享有債權的一方為債權人;負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,稱為債務;負有債務的當事人稱為債務人。
2.債的特征
(1)債的主體特征
在債的法律關系中,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。
債權的實現(xiàn),一般需要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。
特定主體意味著:
債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,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;
(2)內(nèi)容特征
債的內(nèi)容,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,具體的權利義務。
債權為請求權,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;
債權為相對權,債權債務關系僅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,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權利;
債權的設立有任意性。因合同引起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允許當事人自行設定權利義務;
債權的平等性,數(shù)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債務人,先后發(fā)生數(shù)個債權時,其效力一律平等,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優(yōu)劣之分。
(3)債的客體特征
債的客體,是指債權債務所共同所指向的對象。債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給付。
作為債的客體,給付應具備三個要件:
①給付的行為必須合法:
②給付具有可能性,在客觀上是能夠?qū)崿F(xiàn)的;
③確定,給付行為應當在債權成立時確定的,至少在債履行時能夠確定。
二、債的種類
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;
2.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;
3.單一之債與多數(shù)人之債;
4.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;
5.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;
6.主債與從債。
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
一、債的擔保的概念、特征和作用
(1)債的擔保的概念
債的擔保,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,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(xiàn)的法律措施。
(2)擔保的法律特征
①從屬性。債的擔保,在主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形成了擔保債權。擔保債權為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。從債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,隨主債的產(chǎn)生而產(chǎn)生,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,一般也隨主債的變更而變更。當主債權得以實現(xiàn)時,擔保債權自然消滅。
②補充性。擔保合同一旦生效,就在主債關系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,從而使增強了債權人實現(xiàn)債權的可能性。這種可能性,在主債務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就表現(xiàn)出來。
③保障債權實現(xiàn)性。這是設定擔保債權的意義所在。即使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,被擔保的債權一般也能實現(xiàn)。
④平等自愿性。
債的擔保的設立,是當事人平等協(xié)商的結(jié)果。
(3)債的擔保的作用
確保債權的實現(xiàn)。
二、債的擔保方式及其法律要求
保證
(1)保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
保證,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,當債權人不能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。
保證的法律特征是:
①附從性:保證債務以主合同的存在或?qū)砜梢源嬖跒榍疤幔浞秶蛷姸炔荒艹^主合同中的債務,不能與主合同中的債務分離而轉(zhuǎn)移,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;
②獨立性:保證合同是從合同,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獨立合同,其內(nèi)容和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;
③補充性或連帶性:保證合同是約定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譽或特別財產(chǎn)擔保主債權的實現(xiàn)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。
(2)保證的設立
保證因保證合同而設立。
保證合同,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協(xié)議。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。
保證合同有效的條件:
(一)主體合格:
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、其他組織或者公民,可以作保證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“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,但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(jīng)濟組織貸款進行轉(zhuǎn)貸的除外。”
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學校、幼兒園、醫(yī)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。 ”
第十條規(guī)定:“企業(yè)法人的分支機構、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。
企業(yè)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,可以在授權范圍內(nèi)提供保證。“
(二)意思表示真實;
(三)內(nèi)容合法。
(3)保證的方式
發(fā)展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。
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(jīng)人民法院審判或者仲裁機構仲裁,并就債務人財產(chǎn)依法強制執(zhí)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,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。
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,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,為一般保證。
連帶保證,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,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。
(4)保證的效力
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和實現(xiàn)債權的費用。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,按照約定。
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:
(一)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,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;
(二)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、脅迫等手段,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“
2.抵押(見“擔保物權”)
3.質(zhì)押(見“擔保物權”)
4.留置(見“擔保物權”)
5.定金
(一)定金的概念與性質(zhì)
(1)定金的概念
定金,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,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或者合同約定,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,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(shù)額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。
(2)定金的性質(zhì)
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?shù)肿鲀r款或者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
①具有擔保的功能;
②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功能;
③具有懲罰違約的功能。
(二)定金的種類
根據(jù)定金的不同功能,定金可以分為以下四種:
證約定金:為證明合同的成立所交付的定金;
成約定金:指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;
違約定金: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,無權要求返回定金;
解約定金:一方當事人為保留解除合同權利而向?qū)Ψ浇桓兜亩ń稹?/p>
(三)定金的效力
①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;
②定金的給付效力。合同履行后,定金應當折抵價款或原數(shù)返回。
③懲罰的效力。
定金罰則的適用: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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